7月12日,香港交易所(下称“港交所”)、沪深交易所分别按照新的纳入标准公布最新的沪深股通合资格ETF名单和港股通合资格ETF名单,扩容将于7月22日起生效,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投资者的产品选择,方便投资者在香港和内地市场进行资产多元化资产配置。
7月12日晚间,上海沪工(SH603131,股价13.38元,市值42.55亿元)公告,公司于近日收到舒宏瑞先生和缪莉萍女士的通知,经法院调解,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,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。舒宏瑞应于7月30日之前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.75万股股票(占公司总股本的12.49%)过户至缪莉萍名下。
随着退市制度改革持续深化,上市公司退市数量逐年递增。数据显示,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,共有156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。今年以来,共有53家公司达到退市标准,包括交易类41家、财务类10家、重大违法类2家,资本市场在平稳退市中逐渐实现优胜劣汰。
在业内专家看来,退市涉及面广,要实现退得下、退得稳的目标,需各方共同重视、形成合力。公司退市,关系到企业的未来、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整体发展,涉及企业、投资者、监管机构、投保机构、当地政府,如果投资者提起诉讼、仲裁,还涉及法院、仲裁、调解组织、律师等,需要各方久久为功,共同做好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工作。
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“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”“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”,新“国九条”要求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,加快形成应退尽退、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”。今年退市新规出台后,全面完善财务类、交易类、重大违法类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,推动形成应退尽退、及时出清、“退得下还退得稳”的常态化退市格局。
从实践情况看,退市公司背后反映的是,多数存在主业乏力、治理混乱、内控缺陷等多重风险,超六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其退出资本市场既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,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公司风险基础上“用脚投票”的结果。
业内专家认为,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、功能发挥和规范运行十分重要,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、完善市场功能,优化市场生态,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,减少过度炒作现象的发生。
具体而言,退市可以动态出清低质量、高风险的“问题公司”,使优质公司获得更多要素资源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,夯实市场发展基石;同时,促使提高市场定价有效性,使估值体系更加合理,强化市场约束,稳定投融资预期,增强市场信心;此外,严肃市场纪律,及时清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“害群之马”,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,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对于投资者来讲,最关注的是退市后的赔偿救济问题。如何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,织牢织密投资者“保护之网”,这需要各参与方共同努力、形成合力。
目前,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。证券法、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对证券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机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,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专家建议,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,推动形成更加有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,“让投资者在每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”。
首先,投资者自身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。专家表示,从实践情况来看,目前投资者仍倾向于通过信访、投诉举报等诉求反映渠道寻求赔偿救济,还不习惯自行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渠道依法向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赔偿。下一步,需要加强宣传教育,支持、鼓励、引导投资者积极通过诉讼、仲裁、专业调解等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,营造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。在这方面,要发挥好律师的代理服务功能作用,并健全更加便于受害投资者起诉的案件受理、立案制度机制。
专家强调,投资者自身也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,不断提高投资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,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,做到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依法依规行权维权,增强自我保护能力。
其次,市场相关方要加强沟通交流,坚持用法治化、专业化的思维,协同完成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工作。专家表示,要健全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投保机制,建立退市前、中、后动态视角,统筹发力,分阶段解决,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放到退市阶段解决。
专家还建议,要着力完善投资者维权的支持机制,探索创新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,综合运用调解、仲裁等各种纠纷化解机制,充分利用证券法、公司法规定的代位行权、董事对第三人责任、影子董事、事实董事等制度资源,加大对违法违规“首恶”“帮凶”的民事追责,共同努力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实落细。要加快推进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落地实施,协调推动对投保机构代位诉讼费用缓免缴纳制度予以明确。
最后,发挥合力推动解决赔偿过程中的堵点、难点。比如,特别代表人诉讼的“递进式”启动方式涉及环节多、效率有待提高,建议推动修改相关制度规则,投保机构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;探讨在公益维权诉讼领域的支持合作股票配资怎么申请,实现公益投保机构专业职责与检察机关公权力的相互“加持”等。
目前,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。证券法、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对证券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机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,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专家建议,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,推动形成更加有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,“让投资者在每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”。
首先,投资者自身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。专家表示,从实践情况来看,目前投资者仍倾向于通过信访、投诉举报等诉求反映渠道寻求赔偿救济,还不习惯自行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渠道依法向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赔偿。下一步,需要加强宣传教育,支持、鼓励、引导投资者积极通过诉讼、仲裁、专业调解等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,营造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。在这方面,要发挥好律师的代理服务功能作用,并健全更加便于受害投资者起诉的案件受理、立案制度机制。
专家强调,投资者自身也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,不断提高投资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,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,做到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依法依规行权维权,增强自我保护能力。
其次,市场相关方要加强沟通交流,坚持用法治化、专业化的思维,协同完成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工作。专家表示,要健全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投保机制,建立退市前、中、后动态视角,统筹发力,分阶段解决,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放到退市阶段解决。
专家还建议,要着力完善投资者维权的支持机制,探索创新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,综合运用调解、仲裁等各种纠纷化解机制,充分利用证券法、公司法规定的代位行权、董事对第三人责任、影子董事、事实董事等制度资源,加大对违法违规“首恶”“帮凶”的民事追责,共同努力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实落细。要加快推进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落地实施,协调推动对投保机构代位诉讼费用缓免缴纳制度予以明确。
最后,发挥合力推动解决赔偿过程中的堵点、难点。比如,特别代表人诉讼的“递进式”启动方式涉及环节多、效率有待提高,建议推动修改相关制度规则,投保机构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;探讨在公益维权诉讼领域的支持合作,实现公益投保机构专业职责与检察机关公权力的相互“加持”等。
目前,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。证券法、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对证券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机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,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专家建议,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,推动形成更加有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,“让投资者在每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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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强调,投资者自身也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,不断提高投资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,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,做到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依法依规行权维权,增强自我保护能力。
其次,市场相关方要加强沟通交流,坚持用法治化、专业化的思维,协同完成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工作。专家表示,要健全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投保机制,建立退市前、中、后动态视角,统筹发力,分阶段解决,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放到退市阶段解决。
专家还建议,要着力完善投资者维权的支持机制,探索创新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,综合运用调解、仲裁等各种纠纷化解机制,充分利用证券法、公司法规定的代位行权、董事对第三人责任、影子董事、事实董事等制度资源,加大对违法违规“首恶”“帮凶”的民事追责,共同努力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实落细。要加快推进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落地实施,协调推动对投保机构代位诉讼费用缓免缴纳制度予以明确。
最后,发挥合力推动解决赔偿过程中的堵点、难点。比如,特别代表人诉讼的“递进式”启动方式涉及环节多、效率有待提高,建议推动修改相关制度规则,投保机构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;探讨在公益维权诉讼领域的支持合作,实现公益投保机构专业职责与检察机关公权力的相互“加持”等。